有关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问题
www.110.com 2010-07-30 16:02
2002年11月27日某家生产活性炭的企业由于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而被当地国税局扣押了小汽车。2002年12月10日,该企业如数缴纳了税款。可税务局还是不提退还汽车的事。问税务局啥时才能退还该企业的汽车。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税务机关未按规定的期限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该企业完全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退还该企业的汽车。如果税务机关给企业的利益带来损害,该企业还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赔偿你们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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