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大类方式,在不同的管理方式下,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程序不同,税务机关审核的程序不同,具体如下:
一、审批管理方式
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
(1)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继续执行的原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4)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审批方式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备案管理方式
审批管理方式外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均按备案类管理方式进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备案类的税收优惠应提前进行备案,而国税函〔2009〕255号文增加了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备案方式,增加了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便利。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文的规定,备案类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某种税收优惠系采取哪一种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1.事先备案类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
-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
-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要点表格总结
- ·哪些新办企业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
-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
- ·哪些新办企业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
-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
- ·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
-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
-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非营利科研机构可享受
-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用好分期收款方式可节
-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广告宣传方式的税收筹
- ·非居民企业所得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