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税资格的认定
企业在获得出口经营权和工商登记证明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和 海关 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手续。
2.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按照出口货物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附送有关退税的真实、有效的凭证,包括: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俗称核销单“小联”)及结汇水单或远期收汇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 海关 完税凭证、外销发票及销售明细帐、属于进料加工贸易的,还必须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及《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属于代理出口的,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
3.填报退税申报资料时的具体要求
以帐上销售的顺序逐月按同类产品归集填报一式四份的《出口退税申报表》;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的装订顺序,填报一式四份的《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根据发票、 报关单 、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填报《出口发票、出口 报关单 登录表》一式四份;根据消费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根据每次申报报送的资料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税 单证 汇总表》。
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 单证 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 单证 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4.办理退税的几个重要时间
出口产品退税义务发生后,还需要经过单证审核、记帐、结帐、申报等一系列手续。为此,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退税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出口企业所在的税务机关批准,按月、旬、或按期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一是“30天”(企业购货后应在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二是“90天”(企业在货物 报关出口 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三是“180天”(除远期收汇外,企业应在货物 报关出口 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四是“3个月”(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年终后3个月内,应对出口企业的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上年的税款的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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