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夫妻一方已购房不能享税优惠
www.110.com 2010-07-30 16:30
关于首次购房契税的界定,日前又有了更明确、更为细化的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共有产权购房人,如果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则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如果不是首次购房的,契税税率则为3%,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则暂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此次出台的《通知》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明确。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两人或多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对其中任何一位购房者来说,都必须是唯一一套住房,否则就不能享受1%契税税率优惠。
据了解,此前财税部门一直没有明确首次购房的概念,一些城市在具体执行中,往往将之前已有购房,又再与首次购房者联名购房的情况视为首次购房。比如,夫妻两人中丈夫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但妻子名下无房。二人结婚后,丈夫与妻子联名购买了一套住房,在此次文件出台前,上述情况通常被认为是首次购房。不过今后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首次购房,无法享受到相关契税优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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