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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种
www.110.com 2010-07-30 16:20

  香港差饷税

  香港对楼宇或物业征收的间接税。“差饷”指警察的工资、薪金。差饷税实行专款专用,原主要用于警政开支,后来扩大用于支付街灯、供水、消防等市政开支。纳税人为楼宇或物业的占有人(使用人),计税依据为估算的物业每年所得合理租值,每年估算一次。1996~1997财政年度的税率为5.5%。差饷税每季度缴纳一次。

  香港遗产税

  香港对死亡者在港所遗财产课征的税收。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原则上是遗嘱执行人和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或取得人,但通常由遗产的合法继承人缴纳。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纯遗产额,即总遗产额扣除葬仪费及被继承人债务、所得税及其他各税后的余额。总遗产额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在香港的全部财产,包括土地、楼宇、金钱、股票、权利、专利、商誉、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处理权的财产、被继承人因死亡而小时的权利及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的赠与也属征税范围。免税范围包括:继承的遗产附有已处理的财产;属于国家的和有科学、历史价值的绘画、书籍、原稿及收藏品;在前次继承后5年内,就其继承的遗产全部或一部分开始再继承的时候,在前次继承开始后1年内的,按遗产额50%、2年内按40%、3年内按30%、4年内按20%、5年内按10%从总遗产额扣除。遗产税实行全额累进税率,课税级距及适用税率每年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予以调整。

  香港薪俸税

  香港对个人在港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收入课征的税收。1940年开征,后因太平洋战争爆发而停征,战后恢复征收并逐渐成为香港主要税种。薪俸税的纳税人是在香港任职或受雇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个人。入息,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收入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及长俸等收入,雇员享受雇主免费提供住房待遇或缴纳住房费而得到雇主提供补偿,也应作为个人所得纳税。个人因在公司任职或受雇而有权获得该公司的股份,并运用或转让该权利而取员提供的假期旅行支出,根据退休金计划而领取的退休金以及一个课税年度内在港工作不超过60天者,也不纳薪俸税。薪俸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入息)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后的余额。经认可的慈善捐款亦可扣除,但捐款总额不得少于100元,不得超过经扣除开支后入息的10%。必要费用是指不属于私人或家庭消费,而纯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费用。生计费用(个人免税额)是指涉及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者生活费用的开支。费用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予以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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