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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30 16: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满足各项条件并经过严格的辅导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在以后的经营发展中,经营不善或市场滑坡,导致业务萎缩,最后不再满足一般纳税人的各项标准,是否应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不得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又当如何处理呢?

  有人认为,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通知精神,正式认定后的一般纳税人享受一般纳税人“终身制”待遇,这与当前的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存在着很多弊端与不足,比如对一些失踪户税务机关列入非正常户但却保留着一般纳税人资格,不符合征管的需要,也给税收的统计及日常管理带来不实与不便,等等。

  其实,给予一般纳税人“终身制”待遇,财税[2005]165号文件并非始作俑者,并非其首创。早在1993年12月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38号)之第二十九条就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不过在其后,各地税务机关屡屡“犯戒”,擅自废除一般纳税人“终身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才再次发文予以明确,以延续“三令五申”的“优良传统”。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1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非是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这三个条件。

  一、年销售额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这一规定来看,年销售额似乎成为一般纳税人区别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唯一标准。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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