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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www.110.com 2010-07-30 16:29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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