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基本方法—调查方法(7)
www.110.com 2010-07-30 16:18
5.有效组合盘点人员
实物资产盘点必须由检查人员主导。参加盘点的人选最好要有两名以上的税务检查人员,至少要有一位稽查对象的财务人员、实物资产的保管人员,但是不宜让稽查对象安排过多人员介入。
对于实物资产众多、需要盘点的实物保管地又较多的企业,可以组成多个盘点小组,同时在不同的实物保管地进行盘点,每一个盘点小组至少要有一名税务检查人员监督盘点。
检查人员亲自盘点时,稽查对象的有关人员可以适当参与协作,如负责被盘点实物资产的整理、盘点数量的二次复核、盘点的报盘记录等;在采用监盘方法时,检查人员应清楚盘点的程序,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既定的盘点程序执行,任何改变程序、减少工作环节的举动,检查人员都应稽查对象的有关人员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
6.正确调整盘点结果
无论采用何种盘存方法,盘点结果只能反映盘点日当天的实物存在状态,而盘点日与被查所属日期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因而,在被查账簿记录所属日期与盘点日不一致时,还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调整,计算出被查账簿记录当日实际应有的实物数量,再与被查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分析账实是否相符。调整时一般采用如下公式:
被查日账面应存数=盘点日账面应存数+被查日至盘点日发出数-被查日至盘点日收入数
被查日实存数=盘点日实存数+被查日至盘点日发出数-被查日至盘点日收入数
注意:第一个公式中的“盘点日账面应存数”,是在盘点准备阶段确定的,一般为无核算错误的账面结存数,而不是稽查对象提供的盘点日账面余额。两个公式中的两个调整项,数据相同,但无论是期间的发出数,还是收入数,如果要用来调整,都必须经过税务检查人员的审核,只有认为正确无误时,才能用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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