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日常检查,加强税收日常管理,了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日常检查是指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不涉及立案检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税务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漏征漏管户的清查以及账簿凭证设置、备案,银行账号备案等;
(二)注销清算、退税清算、涉外税务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复查、反避税调查、预约定价和《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检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检查、企业和个体税收定额(定率)核定及调整、申报情况核查、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等;
(三)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评估约谈疑点情况的核查等。
第三条 市局征管科负责税务日常检查有关程序和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税务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各区、县国税局要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日常检查人员的培训、辅导和监督。
第四条 税务日常检查基本业务包括:检查对象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送稽查和报告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 检查对象确定
第五条 对涉及税款的日常检查,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对审核评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实施约谈举证,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仍不能排除疑点的问题,制作《纳税评估实地调查表》,涉及到税务检查行为的,纳入税务日常检查的范围,按税务日常检查的程序进行检查。
第六条 税务日常检查对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经纳税评估约谈后,需要进行检查的;
(二)注销清算、退税清算、所得税汇算清缴复查、反避税调查、预约定价和《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检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检查、发票检查、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税收优惠政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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