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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司法救济定位评析(4)
www.110.com 2010-07-05 09:37

  显然,最高法院在拆迁敏感话题的专门批复中表现出一种向行政权威靠拢的心理,而令我们忧虑是,随着法官们的少语、无语甚至失语,这种心理在转型时期我国司法实务界似乎已经变得非常普遍。

  司法主体对行政权威有意无意的顺从,使得自身进一步形成了政治导向性思维模式,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下,《拆迁批复》服从于城镇化建设大计,服从于行政效率是不足为怪的,何况,作为司法机关,其权威的实现当然需要一定实用和高效的组织结构和原则。然而司法机关毕竟不是政治机关,它同时还是权利救济的终局机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市民社会层面,它还兼具社会组织的属性,担负着保卫多数民主之下弱势群体权益的重任。所以司法机关不能与行政机关走得太近,不能没有对司法自身价值的正确定位,不能没有除行政权威以外对合法性的考量。当下,我国司法机关无论在组织原则还是运作程序中都折射出浓重的行政权力色彩——比如法院的“错案追究制”,比如各地法院在当地党政机关中弱势的政治地位,又比如各地法院“为本地经济保驾护航”的使命——这对于最终形成独立的司法价值体系和法治目标下的社会和谐都是有害的,至少,也将会使司法机关不自信,迟迟不能树立法治目标下的价值、理论和组织权威,不知不觉附庸于行政机关,从而迷失自我。

  结论

  不难看出,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更反映出我国司法价值定位的模糊,使司法有迷失自我而为行政权威所同化的隐忧。当然,对《拆迁批复》适时予以修改,赋予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的选择自由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最终我们则必须从法治的高度确立起权利的多元司法救济原则:即诉权自由原则和诉权优位原则。前者指在根本法中明确授予公民的是否提起诉讼,如何提起诉讼,向何者提起诉讼的选择自由;后者指诉权代先于其他实体权利,任何司法机关,不得以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行为的原初性质和目的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只有实现了诉权的现代司法制度保障,司法的自我价值定位最终才能从可行走向现实。

  【作者介绍】广西大学法学院2004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班学生;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注释与参考文献

  对应的公法类推规则为“法无明文规定即为非”。

  案例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等.网址:“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 Db=fnl&Gid=117445951”、“ http://www.law110.com/lawcase/fwcnaiqian/8822028.htm”、“http://www.law110.com/lawcase/fwchaiqian/8822022.htm”、“http://www.law110.com/lawcase/fwchaiqian/8822020.htm”,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2月15日。

  虽然《拆迁批复》中的对应词为“可以”,但实际上,由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此为由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将被迫申请行政裁决,否则,将永远没有其他任何办法获得司法救济。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其真实含义,实为“应当”。

  “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道同志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新闻通气会上的讲话”,2003年12月31日,北京。资料来源:“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广西建设信息网”等。网址:“http://www.realestate.gov,cn/news.asp? recordno=28757&teamno=3&line=1”、“//www.gxcic.net/InfoShow.asp?InfoID=37271”,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2月15日。

  尽管建设部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并已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但这毕竟只是国务院下属机构的一个部门规章,仍旧无法改变行政裁决总体上缺乏一个统一法定程序的事实。各行政部门、机关有依一般行政程序进行裁决活动的,有自行创立一套行政裁决程序的,也有借鉴司法程序的。不统一直接导致各地滥用行政裁决行为时有发生。

  2002年7月,最高法院决定启动制定《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作。为了使司法解释更实际,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曾书面委托江苏省高院行政庭进行前期调研、起草工作。在2002年11月最高法院召开的司法解释碰头会上,江苏省高院提交了第一稿,2003年3月至10月,在参考其他省、直辖市高院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又先后五易其稿。最终,其关于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法院如何受理问题的意见,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被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参叶兆伟、王翔:《房屋拆迁案例精析与审理实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编写说明”。

  国务院《拆迁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调研报告将其写为法律不够准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及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A].叶兆伟,王翔.房屋拆迁案例精析与审理实务[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贯彻新条例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谢家瑾同志在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节选)”[J].北京房地产,2001(11).

  江海波.强拆书记周余武:旧执政思维的一个背影[N].中国经营报,2004年9月20日出版,总第1573期,A版“十六届四中全会专题”.

  张向阳.完善我国行政裁决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届硕士论文

  周永坤.诉权法理研究论纲[J].中国法学,2004(5).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建设部.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座谈会综述[A].载叶兆伟,王翔.房屋拆迁案例精析与审理实务[C].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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