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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问题浅析
www.110.com 2010-09-03 15:35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拆迁纠纷裁决)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争议事实和相关证据,针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纠纷做出居中裁判的一种准司法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拆迁纠纷裁决是一项集行政执法、准司法行为于一体的政策性、规范性、程序性、法制性都很强的特殊工作,其目的是及时、公正地解决、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入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因此,拆迁纠纷裁决就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回避的法定职责。在现行拆迁管理体制下,为了进一步提高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需要对拆迁纠纷裁决工作进行实践总结和理性探讨。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勇敢面对矛盾

  根据《条例》的规定,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目前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几乎全是拆迁人,如果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受理,拆迁人可以起诉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如果受理,就必须在30日内做出裁决,并且要承受被拆迁人的“充当拆迁人打手”的指责。如果被拆迁人对裁决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的规定,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管理部门将忙于应诉。即使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胜诉,拆迁管理部门还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这样一来,一是拆迁管理部门在裁决、复议、诉讼、强制拆迁中冲在了第一线,陷入了矛盾的漩涡之中,耗费了大量精力;二是激化了与拆迁当事人的矛盾,成为信访投诉的对象;三是忙于行政裁决,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却出力不讨好。拆迁人与被拆迁入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凡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定:而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干涉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会使拆迁管理部门陷入矛盾不能自拔、成为被告增大了行政风险。对此,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勇敢面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想方设法做好拆迁纠纷裁决工作。

  二、合理的裁决受理条件和裁决量是保证裁决质量的必要条件

  当前,各地拆迁纠纷裁决申请量一直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据分析,其主要原因表现在:

  一是拆迁纠纷救济途径单一。《条例》规定,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对于达不成协议的拆迁纠纷,法院不再直接受理,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这就迫使拆迁管理部门冲在了解决大量拆迁纠纷的第一线并且随时准备当被告应诉。

  二是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免费裁决服务。《裁决规程》没有明确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收取裁决费用,因此裁决申请人(几乎全是拆迁人)就可以享受免费裁决服务。这就客观上鼓励了拆迁人设法通过免费的行政裁决来解决难以处理的拆迁纠纷,而不去积极地同被拆迁人进行协商。

  三是拆迁纠纷裁决申请条件过于宽松。饿决规程》第五条规定了拆迁入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如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估价报告,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协商记录等,以上资料拆迁人比较容易提供,从而使大量的裁决申请涌向拆迁管理部门。由于拆迁纠纷裁决案件较为复杂,一件拆迁纠纷裁决案件从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开庭审理到下达裁决书、送达到应对行政复议、应对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起码要经过半年时间,裁决人员消耗了大量精力,难以保证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受理案件的裁决工作,形成大量积压案件,而新的裁决申请又不断涌入,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压力可想而知;匆忙做出的裁决难免不出现瑕疵,裁决质量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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