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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担保“担”上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近日市民陈先生来电反映说,前段日子,他的朋友章某因经商向郑某借款6万元,期限3个月。郑某担心章某到期不能还钱,要求章某提供担保。于是章某便请陈先生作担保,请其给郑某的手机发送一个明确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短信。

  不料3个月后,章某不但不还钱,还躲了起来。为此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的欠款由陈先生清偿。陈先生想知道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针对陈先生这一问题,记者联系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据其表示,手机短信也可以成为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因此陈先生的担保合法有效,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这位人士进一步介绍说,《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是指包含通信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当然包括手机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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