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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重点汇总:担保法制度(4)
www.110.com 2010-07-13 15:51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

  特征: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权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依债而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必须具备的条件:(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权: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二、留置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催告义务,留置权人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三、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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