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的意义和特征
抵押的特征:
(1)抵押是一种物权行为
(2)抵押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之上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
(3)抵押的成立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4)抵押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物权;
(2)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3)抵押权为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产生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合意;
(4)抵押权是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5)抵押权是以对抵押物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法定的要式合同。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抵押财产包括: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用作抵押物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登记
法定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设立。
自愿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抵押权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重复抵押时,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与、继承和遗赠,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
(3)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六、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七、特殊抵押
(1)最高额抵押
(2)共同抵押
(3)财团抵押。包括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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