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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戳”与电子签名
www.110.com 2010-07-19 16:26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专业的时间戳服务机构利用权威可信的时间源和现代密码技术产生的一个用来证明电子文件存在的时间和内容完整性的一种方法。 可以为信息网络中产生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品”提供完成时间的证明。可以这样来想象“时间戳”的应用:一位作者在计算机中“完成”了一部作品,他可以向权威可信的第三方专业时间戳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时间戳”来确认他作品完成的时间和内容的完整性。由于采用了权威可信的时间源和电子签名技术,这个“时间确认”便有了“客观性”、“不可抵赖性”,因而是“可信”的。国家授时中心和联合信任已经共同建立一个“公共时间戳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和国际电联的有关标准建设运营,对外提供权威、可信、精准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

  由此来看,时间戳是权威时间源和电子签名技术相结合的一个应用实例。用“时间戳”来确认一个时间点,在时间上予以确认,是社会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特别是法律规定以时间点为限的事件。例如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在法律条文中专门规定了时间冲突的解决办法。信息化时代,对于时间点的确认变得更加重要起来。信息技术已经提供了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档等的利用计算机工作产生的结果的时间,这个时间可以是时间流,在人可感知的角度,则更注重“时间点”,例如人们会注意到文字处理软件提供的某个文档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保存时间”等。2000年前“千年虫”问题的出现,也是信息技术在时间问题上必然重视也必然解决的体现。信息技术要解决自然时间和机器时间的对应问题,这是人类无法逃避的客观存在决定了的。

  “时间戳”概念的提出,就是一种在时间上确认某个事件完成的“解决方案”。可信时间戳服务的提供者用权威时间源和电子签名技术来确认时间点的思路也颇具创造性。并且他们首先从创作“作品”入手,也是“颇具慧眼”。现在多数人的创作都实现了“数字化”——或者在计算机上完成、或者直接在信息网络上完成了。数字化带来的最大问题即复制的零成本,这给抄袭、剽窃者带来极大的便利,原作者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逼得大学没办法,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前又是写保证书、又是采用“毕业论文盲审”来确认其原创性。这样,为了加强“自我保护”,确认某篇文章、某个形象、某段旋律是自己最先创作出的,申请一个“时间确认”的电子证书,确实很有必要。

  版权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项是“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即“作品完成之日、权利产生之时”。作品的完成时间十分重要,这意味着作者权利的拥有。由此,作品的完成是关键。在著作权法理论上,对于作品的完成有相对清楚的认识,问题是完成的时间在作品“完成”上并不是十分重要。例如,大量的作品不是“一次完成的”,许多优秀的作品往往是通过连载的方式最初完成的。钱钟书先生的《围城》,就是1946年2月至1947年1月连载于上海《文艺复兴》杂志。金庸先生的大部分作品,也都是先在香港的杂志上连载,再出单行本的。《围城》或者《天龙八部》这样的作品,完成时间该如何确认?当然,可以以其中某一个具体章节的完成首先确定这个章节的著作权,各个章节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整部作品的著作权与各个章节的著作权水乳交融,如同一滴水与其中的水分子一样。对其中任何一段文字的侵权都构成侵权。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作品完成的时间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侵权事实的认定。

  作品完成时间确认的重要性在于对某个作品的原作者是谁存在争议的情形。理论上,一部作品被剽窃,肯定存在着时间的差距。在实践中,除非剽窃者道德沦丧,硬把别人的作品拿来说成是自己的,甚至还要与原作者“对簿公堂”,否则几乎不会发生争辩谁的作品先创作完成的事。著作权法律制度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无法定排他性和独占性,即同一个主题不同作者可以创作出各自的作品来。语言、结构、情节等等在理论上都存在雷同的可能性。如果一个作者告诉另一个作者剽窃、侵权,并且以其创作完成时间早于另一作者为证据,那么这个人同样要承担道德的风险。何况,这样做的经济利益有多大,无法从理论上预测。

  技术从来都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产生并存在的,只有从应用出发的技术会得到认可并随应用不断进步。把某项技术应用于某个领域,可能会带来意向不到的收益,也只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技术掌握者的经济评介的结果。对一个不熟悉的领域提供一个现有技术的解决方案,经济利益的冲动往往大于情势、环境和技术本身的分析评估。“时间戳”解决原创性的证据问题,又是一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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