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杰中天科贸有限公司与南京龙冠工贸有限(4)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商杰中天公司请求撤销该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三十八元,由南京龙冠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七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商杰中天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六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三十八元,由北京商杰中天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二 OO 六 年 六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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