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国信招标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3日。2001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国信招标公司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予以公告,该网站对应的域名为:chinabidding.com.cn。
采招网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5日。2004年11月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采招网公司的“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予以公告,该网站对应的域名为:cnbidding.com.cn。
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4号令,该文件规定: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2002年10月23日,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京计政策字[2002]2052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人民日报》、《中国日报》(China Daily)、《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投资平台》()为发布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在采招网公司网站上有“中国工程招标网¬¬¬¬——采购招标网——最权威的招投标与采购专业网站”、“采购招标网——80多家权威机构唯一指定的发布招标信息的专业的招投标与采购网站”的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信招标公司与采招网公司均为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网站,是同业竞争者。在采招网公司网站上有“中国工程招标网——采购招标网 ——最权威的招投标与采购专业网站”、“采购招标网——80多家权威机构唯一指定的发布招标信息的专业的招投标与采购网站”的内容。采招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网站为“最权威”的招投标与采购专业网站以及“80多家权威机构唯一指定”的发布招标信息的专业的招投标与采购网站,其上述宣传缺乏依据,属于夸大性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国信招标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国信招标公司主张采招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 万元,但依据不足,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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