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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15812号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楼7层1702—1706室。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太行,男,汉族,1948年7月24日出生,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泰山路202号8区4—18号。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女,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友谊路15号。

    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中联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黄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男,汉族,1953年4月18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安德东里4号楼2门7号。

    委托代理人宋雁宁,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阜南路19号。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太行、段春梅,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宋雁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网站剽窃原告网站的部分项目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剽窃的项目信息是原告搜集并经整理编辑而成的,包含了原告的创造性劳动,原告享有著作权。同时,原告在网站中声明“未经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书面许可,对于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或在非本网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被告未经原告书面许可,大量剽窃原告的项目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2、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工程招标网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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