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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一洁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鹍翔九洲科技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4083号

 

    原告北京天一洁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道家园3号。

    法定代表人赵鸣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全满,男,满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北京天一洁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兴城市旧门满族乡草白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李洪生,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天一洁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蠡县北埝乡北埝村。

    被告北京鹍翔九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号依都阁18单元E号。

    法定代表人鲍慧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灵芝,女,汉族,1953年1月23日出生,北京鹍翔九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梅,女,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北京鹍翔九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平度市古岘镇朱村585号。

     原告北京天一洁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洁环公司)诉被告北京鹍翔九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鹍翔九洲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一洁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鸣东、委托代理人郭全满、李洪生,被告鹍翔九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灵芝、张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一洁环公司诉称:2002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委托被告进行网站建设、规划、推广方面的协议书,原告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全部费用。为推广该网站和原告产品,原告花费巨资进行网站推广工作。在该协议书续约满一年后,即2004年11月14日,由于原告不满意被告的服务水平,网页设计也达不到原告要求,而且被告人员变动频繁,致使原告决定不再与被告合作。然而在原告已于2004年7月19日支付被告338元作为缴付2004年11月14日至2005年11月14日网站域名及网络空间使用费的情况下,被告不顾原告多次交涉,于2004年11月15日停止了原告网络域名的使用,直至今日,原告网站仍处于瘫痪状态。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域名及空间使用权、源文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回绝。后经查明,该域名及主机空间权,现写着被告名字。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被告的行为有违商业道德,属于恶意欺诈,严重侵害了原告商业利益。原告是一家以生产销售为主体的环保企业,每年数百万的销售有近一半来源于网络,全国各地的经销商80%是通过网络找到原告。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月销售额的下降。事件发生使原告的经销商产生疑问及以此为借口拖延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违反合同侵占原告域名及空间,并将域名归还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0元;3、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3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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