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网游驿站公司辩称,我公司在网吧局域网内在线播放电影《可》剧是事实,但该影片不是我公司上传的。2007年5月27日,我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签订影视服务协议,宽娱公司为我公司安装影视服务器软件“英雄宽频”并提供电影的播放,我公司向宽娱公司交纳使用费,宽娱公司保证该影视服务器软件的正常使用及所提供影片的版权。因而,我公司不是侵权主体,原告起诉对象有误。此外,我公司与宽娱公司签订合同时,对其提供的版权情况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我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对侵权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可》剧著作权权属事实:
2003年7月5日,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华谊兄弟公司原名称)与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可》剧拍摄和发行协议书,协议中关于所有权和版权条款约定:在此影片拍摄完成后,影片所有权之50%归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所有,50%归华谊兄弟公司所有,上述所有权包括一切版权、版权的延期和续展,以及发布广告、宣传、发行或以其它形式利用影片的权利。关于版权保护条款约定:由华谊兄弟公司依照自己的意愿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范围内出面行使和保护上述影片的版权和其它任何权利、特权。2005年4月27日Ms.Barbara Robinson 依据2005年3月21日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代表该公司声明:华谊兄弟公司在中国大陆对《可》剧拥有100%的著作权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二、涉案侵权事实:
2008年1月4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网游驿站公司经营的网吧提供《可》剧在线播放服务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制作了(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表明,点击该网吧电脑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图标,进入页面后打开“影片搜索”栏输入“可可西里”,搜索完毕后点击“可可西里”,打开页面后再点击“全集”播放该剧,弹出播放窗口,能正常播放。
网游驿站公司注册的营业面积为288平方米,终端数量为115个。
2007年5月27日,宽娱公司与网游驿站公司签订《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约定宽娱公司为网游驿站公司安装影视服务器软件,网游驿站公司向宽娱公司支付使用费,宽娱公司为网游驿站公司提供服务涉及的版权问题,由宽娱公司负责,网游驿站公司通过其他渠道所获电影引起版权纠纷自行负责,与宽娱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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