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4024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座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秀梅,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6号太平洋国际大厦10层1002B。
法定代表人张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坤,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厦中科大厦B座302室。
被告沈阳泽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2209室。
法定代表人李超。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在线公司)、被告沈阳泽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泽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印、吕秀梅和被告小熊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李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泽宇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2005年10月21日,我公司与《生活秀》和《来来往往》的作者池莉订立《个人作品数字图书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数字图书协议》),约定池莉授权我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上述作品的数字出版(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在附后的授权书中说明我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范围内数字图书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2005年11月,我公司发现小熊在线公司和沈阳泽宇公司未经过池莉或我公司的授权,在小熊在线东北站上使用上述作品,向公众提供阅读、下载服务。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熊在线公司和沈阳泽宇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其网站主页公开致歉;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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