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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市华瑞(7)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综上,北京宇翔公司、上海良标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五百一十元,由北京宇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华瑞计量新技术开发公司负担五千五百一十元(已交纳),由上海良标智能终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五百一十元,由北京宇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良标智能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七千七百五十五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 О О 七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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