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4日,华纳唱片公司再次以律师函的形式向雅虎中文网站经营者发出通知,其中列举了34名演唱者(包括涉案五名演唱者)以及48张专辑(包括涉案六张专辑)的名单,提供了136首歌曲的具体侵权URL地址各一个作为示例(其中包括涉案歌曲《ONE》等24首),以及相关被控侵权链接的屏幕截图,要求于收到该函之日起7日内,删除与上述演唱者和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2006年7月13日,三七二一公司致函华纳唱片公司的代理律师索要授权委托书。翌日,华纳唱片公司的代理律师提供了授权委托手续。7月18日,三七二一公司收到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分别于7月20日、28日致电、致函华纳唱片公司的代理律师希望提供相关URL地址的电子版,同时开始手工删除。
2006年7月26日和7月28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的代理人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职员蒋南頔作为申请人,使用蒋南頔提供的计算机,对雅虎中文网站并未删除与《High》等14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其中与前述2006年7月4日函中URL地址相同的有《HOLLYWOOD》等7首,同时公证下载了《WAKE ME UP WHEN SEPTEMBER ENDS》、《High》、《FIGURE 09》和《Sorry》4首歌曲。经比对,该次公证下载的涉案歌曲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应歌曲相同,阿里巴巴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2006年8月2日,三七二一公司致函华纳唱片公司代理律师,表明只能删除律师函中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相关链接。8月3日、8月10日,华纳唱片公司代理律师两次致函三七二一公司,强调雅虎中文网站上与涉案歌曲有关的所有链接均为侵权链接,其要求不仅删除律师函中提供的URL地址,而是删除与该律师函中所提及的全部作品有关的所有搜索结果。阿里巴巴公司主张,其自2006年7月28日开始,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陆续删除律师函中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链接,8月3日,完成全部删除工作。原告认可现在被告网站上已经没有上述地址的链接,但是对被告完成删除链接的时间不予认可。
华纳唱片公司主张其仅授权爱国者数码音乐网、九天音乐网等10家网站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第三方通过信息网络“上下载、同步或/和下载并播放”涉案歌曲,而经授权的网站提供歌曲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均需注册或者付费。阿里巴巴公司主张如果上述合法授权网站在线试听和下载确需注册或者付费,则雅虎音乐搜索系统中的蜘蛛程序无法抓取来自上述合法授权网站的音乐信息,也无法设置相关链接,华纳唱片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另查, “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为雅虎中文网站的所有者;2006年8月,三七二一公司更名为阿里巴巴公司。华纳唱片公司为诉讼支出代理费人民币341 878.39元、公证费人民币34 890元、加章转递费港币22 000元,本案共主张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6 31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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