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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怿雪与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7月03日
[裁判字号]:(2007)朝民初字第07666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谢怿雪,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五区5*号楼*门*号。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号楼*层。法定代
[案例正文]:
原告谢怿雪,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五区5*号楼*门*号。

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瞿传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运平,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敏,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号楼*单元*号。

原告谢怿雪(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般人身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苗运平、左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7月23日,原告前往被告经营的酒楼就餐,并点用了由其推荐的凉菜“香香嘴螺肉”(凉拌螺肉)。2006年8月初,原告陆续出现了肌肉刺痛、触觉异常、颈部强硬、急性剧烈头痛、持续低烧等系列症状,并先后求诊于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但病情始终未能确诊。在此过程中,原告病症持续加重,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倍受身体及精神的双重煎熬。2006年8月20日,原告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经其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并于2006年8月21日至2006年9月6日在该院住院治疗。2006年9月20日,在家病休的原告突然出现长达十多个小时的左眼视力障碍。随后,分别求诊于友谊医院及北京同仁医院,并被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引发的左眼视力缺血性视神经病、左视网膜中央静脉不全阻塞。2006年9月30日至2006年10月18日期间,原告在同仁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仍处于门诊治疗及恢复观察阶段。事发至今,原告不仅承受着身体上的剧烈疼痛及药物治疗带来的副作用,更是由于该病初期的无法确诊及潜在的后遗症等问题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后经查,被告为降低成本擅自将凉拌螺肉的原材料由海螺更换为福寿螺,且加工工艺不当(未彻底加热)没有杀死福寿螺中所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是导致原告无辜染病以及引发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所在。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及安全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损害事实及结果的发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在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4333.06元、误工费19671.37元、护理费4930.11元、交通费54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被告辩称:对于我公司给原告造成的人身伤害,我公司表示真诚的歉意。在事件发生后,我公司已在媒体上进行了道歉,因此不同意原告要求我公司在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医疗费用,部分费用原告已通过商业保险解决,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对于原告要求的其它费用,如果是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同意赔偿。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希望法院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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