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 Formula1商标由吉丝•莱斯BV(GISS LICENSING BV)于1998年1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中国商标局)注册,注册证号为1141948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F1图形商标由吉丝•莱斯BV (GISS LICENSING BV)于1999年4月7日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注册证号为126043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2002年7月24日,上述商标注册人均变更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
2005年5月25日,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就涉案两域名问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智慧东方公司将两域名转移给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2005)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33号裁决,支持了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智慧东方公司注册诉争域名的行为应视为有商业目的,且诉争域名的主要部分“f1”与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F1”注册商标相近似。在一级方程式公司所有的“F1”和“F1 formula1”注册商标的类别中涵盖了“组织和安排体育活动竞赛”,而智慧东方公司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也提供了组织包括一级方程式赛车在内的体育竞赛。智慧东方公司在诉争域名的网页上发表、链接大量有关一级方程式赛车的内容、信息,是故意造成与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提供的服务相混淆,势必会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智慧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智慧东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确认智慧东方公司享有对f1.com.cn、f1.cn两域名的权利。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级方程式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并未公证,不具真实性和证明的效力。智慧东方公司是善意注册且合理使用诉争两域名。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智慧东方公司注册并使用诉争f1.com.cn、f1.cn两域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级方程式公司不享有诉争域名的在先权利,其商标权不应得到过度的保护,且作为域名的“f1”与作为图形商标的“F1”并不混淆性地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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