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智慧东方公司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结果;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第1141948号、1260434号注册商标证书,诉争域名网页打印件、f1.com域名和formula1.com域名注册查询结果、诉争域名网站建设合同及网站小样、(2005)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33裁决书、(2004)第01027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和(2005)第00609号商标异议裁定书,以及当事人双方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系涉案“F1”图形以及“F1 formula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故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关于智慧东方公司注册、使用涉案两域名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经将一级方程式公司“F1”图形以及“F1 formula1”注册商标与智慧东方公司注册的“f1.com.cn”和“f1.cn”两域名相比对,“f1”作为智慧东方公司注册域名的主要部分已构成与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F1”图形商标的近似。此外,虽然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提交的诉争两域名的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智慧东方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智慧东方公司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支持其异议主张,故本院对一级方程式公司提交的该网页打印件予以采信。智慧东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3至16,由于均不能证明其对诉争域名系合理使用,故对该组证据本院均不予采纳。由于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提交该两网页打印件均有链接到搜狐、新浪、网易、TOM和CCTV网站的图标,且链接内容均与F1赛车内容有关,而一级方程式公司的“F1”、“F1 formula1”注册商标的类别中涵盖了“组织和安排体育活动竞赛”,故应认定智慧东方公司以混淆域名与商标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此外,由于智慧东方公司注册诉争两域名的时间在一级方程式公司注册“F1”和“F1 formula1”商标之后,智慧东方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f1.com.cn和f1.cn两域名中的主要部分“f1”标记享有在先的权利,也无证据证明其注册诉争两域名后的正当使用情况。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2)项关于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规定,结合智慧东方公司系经营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判决认定智慧东方公司故意造成与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提供的服务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其行为构成对一级方程式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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