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金山(2)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酒店公司、集团公司分别与被上诉人同德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均指的是同一笔5000万元借款,因此应视酒店公司、集团公司为共同借款人;酒店公司和上诉人物业公司用其拥有的金山酒店财产为借款作抵押,酒店公司和物业公司应为借款抵押人;上诉人王成书以个人名义保证还款,应为借款保证人。酒店公司、集团公司与同德公司的借款合同,属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此双方均有责任。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酒店公司、集团公司依无效借款合同取得的借款应返还给同德公司;物业公司、王成书明知企业间不能相互借贷,仍为借款合同作担保,应对酒店公司、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于1997年11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
酒店公司、集团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还款3500万元,1997年12月30日前还清余款1500万元;物业公司在向同德房公司抵押的财产范围内对酒店公司、集团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成书对酒店公司、集团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上述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德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和需要执行的财产均在重庆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7日委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23日立案,同时,向4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3月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同德公司履行(1997)桂经终字第325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予履行。该院经查得知:
被执行人集团公司由物业公司、酒店公司、三亚惠成酒店公司、三亚金山假日饭店、三亚乐上娱乐公司等5家企业组成,注册资金6000万元,但至今仍未真正组建;被执行人物业公司系1993年3月13日经批准成立的合资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主要资产为重庆金山商务大厦;被执行人酒店公司主要以租赁金山商务大厦附2—10层进行装修后从事酒店经营;被执行人王成书为上述各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资产不明。同时,全国其他法院受理对物业公司讼案30多件,诉讼标的4亿多元。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重庆金山商务大厦和重庆金山酒店和汽车及设备。金山商务大厦除被物业公司用作贷款抵押外,另一联建方——重庆华俐物业公司也将其拥有的26%份额向深圳工商银行抵押贷款1200万美元。
相关文章
- ·桂林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金山
- ·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金生等人房
- ·云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诉云南恒昌房地产开发经
-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
- ·永川市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
- ·浙江中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 ·杭州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清算委员会档
- ·公司转让协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考)
- ·关于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城市房地产
- ·关于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城市房地产
- ·上海三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上
- ·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某代理案
- ·广东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州
- ·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壮昌发展有
- ·上海百事头脑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江房地产开发经
- ·安徽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鸿国
- ·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壮昌发展有
- ·上海三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上
- ·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预售纠纷案 ──
- ·徐承雷与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