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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从思科诉华为一案谈起
www.110.com 2010-07-24 11:01

2003年1月24日,美国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宣布对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华为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在美国提起法律诉讼。不管中国华为公司在这 个诉讼中胜负如何,这个案件都会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领域许多法律问题的思考。特别是因为思科公司通过软件源代码和技术文档已经在相关市场取得了近乎垄断的 地位,在路由器市场占据了80%左右的市场份额,许多人大声疾呼,在今天这样一个要求"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我们能够容忍一个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在某 一领域长期拥有稳定的垄断地位吗?法律是否应当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作出一个约束?法律是否应当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Qrjsm3Kaln1深圳市猎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www.szufo.net)Kvxe6B3YZ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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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共生oAnEqSmir7K环猎法律国际调查服务机构(//www.szufo.net)e9HjOyEt2NZ

    知识产权是指因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国家授予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使权利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上的发明与创造工作。例 如,国家通过专利权或者版权对于创造性的劳动进行奖励。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现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是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 规定。oAnEqSmir7K环猎法律国际调查服务机构(//www.szufo.net)e9HjOyEt2NZ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专利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因为这种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 产权所有人就可以通过其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的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垄断地位,进而获取垄断利润。这种状况说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 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矛盾。即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在其发明创造工作中付出了劳动,理应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或者知识在竞争 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而且也理应有权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智力成果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取一定的收益。但在另一方面,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为 了维护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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