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合同权利转让中的几个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0:57
本案从形式要件看,被告曹学伟给案外人许有利出具了房屋差价款的欠条,如果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利益将受到较大损失。虽然该房屋开发商定价是6.7万余元,但按现在市场实际售价仅值5万余元,这意味着被告将损失1.7万余元。但是判决支持被告的主张底气又不足,这两者的利益如何平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承认债权转让效力是比较合适的,因为本案被告在与许有利协商以房顶账时,在认可了损失的情况下,才给许有利出具的欠条(如不认可,原欠账也很难要回来。也有另外一种可能,当人民币贬值、房屋升值时,债务人是绝对不会主张退回房屋的)。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该负担是指因履行地点、方式变更而增加的履行费用,而不是指债权本身的缩水。当房屋交付,曹学伟向许有利出具了房屋差价款欠据后,房屋价格波动的风险就已转移至前者,即债务人已放弃了该损失的抗辩。如果不发生债权转让,许有利将来也会持该欠条,按欠条标明的欠款额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所以,该顶账的债权是可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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