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海商法案例 >
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2)
www.110.com 2010-07-24 10:29



  1994年4月25日,华埠公司与原木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华埠公司进口废钢船卖给原木材公司,到港完税价为每吨146美元,共计4300吨(以船舶文件档案吨为准),计627800美元。原木材公司于4月29日前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并提前做好接船准备工作,船到大连港后付人民币150万元,三天内接船交接完毕,五天内付清余款。5月1日,废钢船“尼古拉依萨英阔”(NI-KOLAI ISAENKO,以下简称“尼古拉”号)船驶抵大连港,5月5日,原木材公司与华埠公司补充协议:经原木材公司要求,船舶转移至威海港,华埠公司报关后,原木材公司马上接船,五大内付清船款。华埠公司要求俄方将船航行至威海港交船时,俄方要求先付10万美元现金,否则将船开回俄国。同日,华埠公司与威海外运订立代理合同,委托威海外运“作为船舶代理和货物代理,办理‘尼古拉’船舶的一切进口手续”。5月17日,原木材公司与俄罗斯南海捕鱼船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船队公司)签订购销“尼古拉”号废钢船协议,转售给原木材公司,每吨115美元,共计447005美元;解除俄方与华埠公司的购销废钢船合同。同日,原木材公司、威海外运与俄方“尼古拉”号在船人员办理了船舶交接手续。

  1994年6月1日,原木材公司以华埠公司名义,按东宁海关批准易货贸易减半征税额申报并缴纳关税人民币59233.02元,进口增值税172861.70元。6月2日,威海海关放行“尼古拉”轮。6月8日,原木材公司向威海外运支付代理费3,259元。此前,华埠公司向威海外运索要经海关放行的“尼古拉”轮提单,威海外运以未以付代理费为由拒绝交还提单。

  原木材公司于1994年6月2日,与拆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废钢船以497189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拆船公司拆解。

  1994年6月5日,威海外运通知威海港监,该轮手续已办完,可以放行;该轮离港后,威海外运又以该轮手续不齐为由要求威海港监不予放行。

  1996年3月1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牡丹江市大丰农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农贸公司)诉华埠公司牛肉罐头购销合同案,判决华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该案原告人民币114600.00元。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认定的上述事实与青岛海事法院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相同。该院还查明,接受华埠公司船舶代理的应为威海外运下属的威海船务代理公司,但由于其注册资金不到位而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组建单位威海外运承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