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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6)
www.110.com 2010-07-24 10:29



  华埠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两个合同号均为HLDO-1206的进口废钢船和盘元、出口牛肉罐头的合同及船舶发票、发货票,以证明易货贸易合同的事实。

  2、黑龙江省边贸局批准委托代理证书、黑龙江省边贸局[1993]201号文件和东宁县边贸局计字(1994)014号文件,以证明易货贸易合同合法有效。

  3、有关购买牛肉罐头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及执行和解协议,以证明华埠公司有为履行易货贸易合同在国内组货的行为。

  4、报关单,以证明威海外运代理以废钢船易货贸易合同进口报送。

  5、海关放行的记名提单,上面有俄罗斯海关和中国海关的放行签章,以证明提单有效,船舶作为进口货物应当交给华埠公司。

  6、国际航行船舶进口申请书(从海关监管二科提取的复印件),以证明威海外运为华埠公司代理申请船舶进口。

  7、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证明纳税人是为华埠公司代理进口业务的黑龙江省东宁边境经济贸易公司。

  8、威海外运的发展,以证明威海外运收取了由木材公司代华埠公司交付的代理费。

  9、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1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华埠公司给付的13万美元的用途,其中10万美元用于支付中介服务费,3万美元用于支付船组人员费用并非船舶价款。

  10、俄方总经理德契克签署的证明,以证明俄方交货履行的是HLDO-1206号易货合同,并根据《中苏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第15条的规定,已在1994年4月26日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华埠公司。

  11、俄方1994年4月26日签发的记名提单正本、俄方尼科尔斯基和德契克的证明,以证明补交给华埠公司一份签署有效的正本提单的来源,原交给华埠公司用于报关的记名提单与留在俄方公司的提单正本是一致的,提单收货人是华埠公司。

  12、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的证明文件,以证明1994年5月7日,威海外运以华埠公司的名义从船长手中获取了“尼古拉”号的所有船舶文件及船舶注销证书。

  13、经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沿海边疆区登记局监察长官认定真实的《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撤销船舶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以证明“尼古拉”号轮由于俄方与华埠公司的HLDO-1206号合同,于1994年4月24日在娜霍德卡渔港撤销登记。

  14、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监察长官签署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根据HLDO-1206号合同,登记局于1994年4月25日为“尼古拉”号船签发一次性转到大连港的航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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