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在限额内持卡消费受阻,发卡人不应承担(3)
www.110.com 2010-07-24 11:07
二、本案被告为何不承担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中国银行建立的授权审批制度并非系针对某一特定的长城卡持有人或限制持有人的持卡消费而制定,也非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正因为如此,该授权审批制度不可能成为信用卡持有人与发卡银行订立的《领用合约》中的内容。本案中,被告中国银行在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未实施侵犯原告权益的行为,被告建立授权审批制度的行为系合法行为,原告持卡消费受阻结果的产生,与被告建立的授权审批制度的实施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62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该620元系其住宿消费应支付的费用,该费用与授权审批制度以及原告持卡消费受阻的事实之间没有联系,原告将此费用作为损失要求赔偿于法无据。
三、对信用卡的几点认识
信用卡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人们对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还缺乏深入的了解,加之目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他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各商业银行均自行制定各自的信用卡章程,导致信用卡管理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统一、有效的体系。因此就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在发放信用卡时进一步普及信用卡知识,在《领用合约》中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与持卡人没有关系的授权审批制度也应在《领用合约》中予以说明。
尽管“授权”操作是银行卡操作程序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根据授权审批的特点及程序,笔者认为,将授权审批称为对持卡人超限额消费的认可或确认更为妥当,由此可避免持卡人对授权审批产生误解和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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