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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SS诉APL记名提单项下未收回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8)
www.110.com 2010-07-24 11:08



  21、The Houda一案是英国上诉法院关于一起因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引起争议的案例。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期租合同的租船人是否可以合法的要求船东在未见提单时就交付装载于该轮上的货物。在否定性地回答该问题时,上诉法院的三个法官就船东在交付提单中记载的货物时的义务各自表达了他们的观点。Neill大法官讲:

  我认为没有理由背离该常规,即如果将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提单的人,船东就未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当然如果确实这样交付了货物,并且提取货物的人被证明是真正的货主,则没有损失需要弥补。

  Leggatt法官同意下列观点,在提单合同项下船东有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如果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即使提取货物的人是有权占有货物的人,也构成违约。合议庭的第三位成员Millett大法官援引Rambler Cycle和Barclays Bank两案来支持其观点,认为在提单合同下,船东有义务只凭提单交付货物,比其同行更进一步将该原则归因于这个事实,即提单是一份可转让的货物收据,一旦船长签发提单后又失去对提单的占有,他会使船东承担合同义务。在诉讼中,对于提单转让给的任何人,船东必需强制性的向其交付货物。因此Millett大法官特别针对可转让提单而言,而其他两位法官并未作出这样的限制。

  22、现在我讲一下Clarke法官在英国海事(Admiralty)法院作出的两个判决。第一个是1994年1月判决的The Sormovskiy3068轮一案。Sormovskiy3068轮租给原告承运一批糖。原告收到该票货物的正本提单,提单空白背书后交给原告。船舶抵达卸货港后未经原告的同意开始卸货。卸货前船长未见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任何一份,到原告知道此事要求停止卸货时,已经卸下2070吨糖。原告向被告船东索赔由于未见正本提单放货2070吨造成的损失。

  23、该案由Clarke法官审理,特别(inter alia)讲到:

  (1)被告明确承认在提单项下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既然提单记载是“凭指示”,则那些持有提单的人就是原告,因为提单已被空白背书。

  (2)按照合同条款,除特殊情况外,船东未见正本提单不能交付货物,除非有证据证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要求货物的人是有权占有货物的人,而且能对不能持有提单作出合理的解释。

  为了得出上述结论就,Clarke法官对包括Barclays Bank、Rambler Cycle、The Stettin、The Houda等案在内的现有权威案例进行了调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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