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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尹庄村五组38户村民诉六组丁国政三兄弟在(2)
www.110.com 2010-07-24 11:09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评析」

  该案涉及到一个农村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农村埋坟问题。大家知道,现在在城市都已推行了死人火葬制度。而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农村,还大量存在死人土葬的埋坟现状。我国正在逐步推行人死火葬制度。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7月21日又发布《殡葬管理条例》。这两部法规都原则性地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同时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在我国一些地区实行火葬和土葬相结合,且负责殡葬改革及管理的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另外,在允许土葬的地方,是否就是想葬哪就葬哪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结合本案实际,鲁山县虽然定为火化区,但在农村并没有完全推行火化制度,死人土葬现象还大量存在,推行火化制度还刚刚起步。而另一方面,鲁山县人均土地面积较少,耕地面积更少。推行死人火化制也是势在必行。本案原、被告发生的纠纷,是在我县推行死人火葬制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我们既要考虑到保护集体土地的权利,又要考虑到我县土葬改革的实际情况,不能够做出限期拆除坟葬的实体判决,也不能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只能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处理、解决该纠纷。

  责任编辑按:

  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我国推行死人火化制度势在必行,殡葬改革也主要是指由土葬向火葬改革。但殡葬管理中不仅有改革的问题,也有依本地实际情况对仍需土葬的管理问题。该土葬管理,一般是指由民政部门划定一定区域地点作为土葬之地,及对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殡葬进行指导、监督。因而,殡葬用地应有申请和批准程序,经申请批准程序取得殡葬用地的,即为合法使用殡葬用地,反之为非法侵占土地殡葬。也即在允许土葬的地方,并不是想在哪里葬埋亡人就可以在哪里葬埋,如果随意葬埋,则发生侵犯土地使用权和违反土葬管理两种法律后果。因而,本案是否不能作出实体裁定,是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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