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尹庄村五组38户村民诉六组丁国政三兄弟在(3)
www.110.com 2010-07-24 11:09
首先,殡葬用地之争不属民事争议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作民事案件受理的,应当是与土葬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事项,如被划定为土葬区域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坟主不同意被划定,或者殡葬人不同意在民政部门划定的地方葬人而要求在其祖坟处葬人的,或者殡葬人在非划定地方葬人由民政部门正在作行政处理的。如果当地民政部门还未实施土葬管理,所发生的殡葬用地之争就很难说不是民事争议了。
其次,即使在已实行土葬管理的地方,殡葬人在土地权属关系(所有权及使用权)明确的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内殡葬,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是确定无疑的。这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的规定中也体现的出来。特别是本案原、被告双方是属不同村民小组的成员,如果两个村民小组又各是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的话(农村这种情况是较普遍的),原告的土地又未被划定为是土葬区域,则被告在原告土地内殡葬,侵犯原告土地权利应是确定无疑的,原告用排除妨害的救济方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就难能以不属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为理由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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