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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土地承包权是转包还是转让(2)
www.110.com 2010-07-24 11:09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吴正莲是不是承包主体,二是杨富林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有效。

    一、吴正莲是不是合法的承包主体

    关于第一个焦点,笔者认为,吴正莲是合法的承包主体。吴正莲与杨刚系夫妻关系,杨刚代表整个家庭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只是家庭的土地承包代表人。杨刚病故后,其家庭仍然存在,妻子吴正莲成为家庭的代表人,当然具备与村委会继续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错将已故的杨刚作为承包人,实际上针对的仍然是吴正莲一家人,从村委会、镇土地经营管理站等部门后来的证明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因此,二轮土地承包时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至于合同订立一方的签名是死去的杨刚,问题在后来已经得到镇土地管理站给村委会的证实和纠正,该瑕疵对合同效力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合同合法有效。

    二、杨富林持有的土地证是否有效

    关于第二个焦点,笔者认为,村委会于1998年1月向杨富林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104340266)已经归于无效,应予废除。

    《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本案中,在杨富林取得土地证之前,吴正莲与杨富林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这不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因此,该土地使用证书从开始颁发时就因其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没有发生效力。虽然杨富林一直在耕种土地,但是以转包人的身份耕种,而不是以承包人的身份耕种。

    此外,从事实上来讲,在后来的二轮土地承包中,发包方将争议土地发包给已经死去的杨刚(吴正莲一家),同时写明土地“转包”给杨富林耕种的字样,这就表明,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发包方只承认吴正莲与杨富林双方的“转包”的关系。综上,杨富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开始缺少必要的书面转让合同,后来也没有得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追认,应当归于无效,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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