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婚姻法案例 >
同居财产与子女抚养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正月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女子抚养应依法处理,非婚生小孩邱斌斌、邱婷婷、邱水长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被告处生活,为了不改变小孩邱斌斌、邱婷婷的生活环境,从有利于非婚生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小孩邱斌斌、邱婷婷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子女的部分抚养费,考虑原告已施行结扎手术,无生育的可能,非婚生男孩邱水长由原告抚养。对同居期间原、被告均称负有债务,但都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实,若有债务,则由各自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子女邱斌斌、邱婷婷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元;

  二、非婚生子女邱水长由原告抚养;

  三、同居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本案履行时间,限在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