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婚姻法案例 >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A.对于事实婚的行为,首先认定其性质是违法的,必须给予批评教育,令其补办结婚的法定手续。

  B.对未达婚龄或不符合法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由婚姻机关出面令其解除同居关系。

  C.对事实婚中的女方怀孕或生有子女的事实婚,应在处理时考虑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D.对事实婚在前,一方后又与他人法定登记结婚的,在处理时要考虑保护事实婚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对事实婚引发的离婚案件,一般应按正常的离婚案件处理。

  2.逐步不承认阶段:1986年——1994年。

  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至1994年2月1日,即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在此期间,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完全不承认阶段: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相对承认阶段:

  2001 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总之,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就是循着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这一过程。

  具体到本案来讲,我们认为需要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后,才能确定第三人沈某与被告张志国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

  1、 第三人沈某与被告张志国的婚姻关系为何等性质,是合法婚姻、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

  2、 原告袁红和被告张志国的婚姻关系与第三人沈某和张志国的关系哪一个发生在前;

  3、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发生冲突时,相关规定是怎样规定的,也即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怎样认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