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适用该条规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达成的离婚协议,此协议含有财产分割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为该条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说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是自愿离婚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主要途径。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夫妻,必须是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2、根据离婚协议当事人必须办理了离婚登记,含有财产分割内容的协议才会发生效力。《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其原因是因为这类合同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果协议只涉及财产关系而与身份关系无关,则当然受《合同法》的调整。当事人如未进行离婚登记,任何人都无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身份关系的协议。只有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后,协议便只涉及财产关系而与身份关系无关,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才受《合同法》的调整,才能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作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的夫妻和好协议是夫妻双方以夫妻和好为目的形成的协议,虽然协议中含有如离婚女方放弃财产分割权的内容,但该协议不是离婚协议,也谈不上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协议,而且双方是法院判决离婚的而不是自愿办理离婚登记的,所以该和好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在离婚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于男及其父母依照民法或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民事行为进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根据共同共有财产等分原则,考虑到当事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需要,结合于男及其父母仍共同生活的现状及婚生子随于男生活的事实,对动产部分酌情实物分割,对结构复杂难以实物分割的不动产采取了作价补偿方式进行了分割,圆满处理了此纠纷。
陆刚 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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