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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夏某支付离婚欠款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原告李某,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都高新区桂溪乡。

    委托代理人周鸿山,蓉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开建,四川蜀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桂溪乡。

    委托代理人旷有源,成都市锦江区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级:一审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虹曦。

    审结时间:1999年6月19日。

    二、诉辩主张原告人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6月协商离婚时,被告同意支付现金20万元给原告,原告当时考虑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故同意由被告亲笔书写因离婚欠款20万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未按欠款条履行预付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离婚款人民币20万元。

    被告夏某及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夏某与原告李某于1999年6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办理离婚,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达成协议,并领取法律文书,故不同意支付离婚款20万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原系夫妻。被告夏某与原告李某于1998年6月9日协商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协议书签字。同时,被告夏某给原告李某出具的内容为“兹有夏某欠李某离婚款20万元。欠款人夏某”的欠条一张。后该欠条由被告夏某放入保险柜。在庭审中,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于1999年5月13日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离婚,双方在调解中,经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对被告夏某曾出具欠离婚款人民币20万元欠条的问题,原告并未向法院提出主张。离婚后,原告李某砸开保险柜将欠款条取走,要求被告夏某按其所出具的欠款条偿还离婚款人民币20万元未果,遂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夏某于1998年6月9日出具的欠款条一张。

    2、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1999)高新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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