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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梅诉张光军解除继母子权利义务关系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我国法律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拟制血亲关系,其目的在于保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防止虐待和遗弃,促使家庭团结和睦。本案中,赵玉梅和张光军就是基于相互间存在的抚养事实而产生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现张光军已经长大成人,本应尽赡养继母赵玉梅的义务,但其不仅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反而经常辱骂、欧打赵玉梅,致使继母子关系恶化。经赵玉梅请求,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调解或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继母子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张光军承担赵玉梅晚年的生活费用。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是一致的。但就如何确定案由和适用法律,是解除收养关系,还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级法院的认识迥然不同。一审法院以赵玉梅抚育了张光军为据,认定赵、张之间已构成收养关系,与事实不符,混淆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界限。赵、张之间不存在收养和被收养的事实,不具备构成收养关系的条件,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解除收养关系”,定性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基于赵、张之间存在的抚养事实,认定双方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是正确的。

    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存在着姻亲关系,这种名分之称,基于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而自然成立或终止。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本案中,赵玉梅与张光军生父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赵与张的名分之称和纯姻亲关系自然存在,赵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解除其与张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即使准许,在法律文书中也应写明解除其“继母子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继母子的名分之称和纯姻亲关系。二审调解书主文“维持继母子关系”的写法欠妥,应当写为“维持继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为确切。

    责任编辑按: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收养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原、被告之间已构成收养关系,虽然不符合事实,但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解除这种关系,不能不说是其遇到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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