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分割一方所获竞赛奖牌、(3)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主要理由是:夫妻一方在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无论是奖牌、奖金的自身价值,还是荣誉价值,都不是个人行为所能获得的,它与另一方在家庭中的奉献和支持是分不开的。“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就是这个道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它不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理由是: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定原告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一审查证奖金已经花用)系其个人财产,判决归原告个人所有,这种处理是正确的。
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金、奖牌是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一方个人财产,不在于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在于奖金、奖牌的财产属性,而在于奖金、奖牌的荣誉属性。奖金、奖牌代表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个人的一种评价,对获奖运动员来说,即为一种荣誉,在法律上即表现为其享有的荣誉权。而荣誉权是属人身权的范围,是与特定的人身分不开的。在民法上,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人身权也不能转让。正是人身权的这种属性,决定了运动员所获奖金、奖牌的个人所有的属性,它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当然,奖金、奖牌本身又具有物质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它在用于奖励上时,其经济价值仅是不同奖励等级的在量上的区别价值,其财产价值属性已经弱化为零,即它不再是财产量的比较和区别,而是运动员竞赛成绩高低的比较和区别的替代物。所以,不能因奖金、奖牌的物质性及其经济价值,即将它等同于一般财产。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当然和他人,包括家庭成员、教练员等一切为其作出过某种贡献的人的支持、帮助分不开,但这种支持、帮助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要求,“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也不是法律权利上的要求,而是一种感情上的问题。处理法律问题,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处理,不能用其他要求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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