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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法院审结一起企业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3)
www.110.com 2010-07-24 17:58



  一、被告山东省沂水鲁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张希法一九九六年度和一九九七年度的工资23761元。

  二、被告山东省沂水鲁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张希法一九九九年度的工资7000元。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交纳。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四、后记。

  在人们的法治观念比较淡薄,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在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尚局限于法律条文,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情况下,如果不结合实际情况,不追求公平正义,对本案而言,仅仅机械的套用法条,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超过六十日仲裁时效为由而予以驳回的话,在县、区一级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将有多少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处于危险状态。笔者认为,该院对该案的判决结论是正确的。对仲裁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具有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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