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路政局辩称:该污水井是由市政管委和昌平区市政管委负责管理的,他们是实际管理人,且此污水井的所有人也不是市路政局,故市路政局不是此案的赔偿义务人,请求法院驳回王先海对市路政局的起诉。
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被告单位是养护维修的企业,按照北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排水暂行办法及地下设施的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对城市市政公共设施担负养护维修的责任,该单位养护责任的范围是城近郊八个区,不包括昌平区,故本案与管理处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王先海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市政管委辩称,京昌八达岭高速公路及其辅路属于国道,依照《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2005年第156号令)该路段(沙河段)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权不在被告方,且该路段从建成至今也没有任何单位将该路段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权移交被告方;事后,被告单位曾组织昌平公路分局、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沙河市政管理所等单位,亲赴现场检查井的所属权,经现场查明,该井未与沙河辖区任何污水井相连,最后确认为道路雨水的支线检查井。综上,王先海起诉被告政管委有误,请求法院驳回王先海的诉讼请求。
昌平公路分局辩称,井盖丢失是由于人为盗窃的结果,故井盖丢失造成王先海损害应由盗窃井盖的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王先海诉状中称“污水井由北京市市政管委、昌平区市政管委、市政工程管理处共同负责管理和维护 ”,那么本案应由上述三个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该污水井也不属于我单位管理;被告单位作为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家赋予的对道路的行政管理职能,如果被告单位因没有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造成王先海损害的,也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综上,王先海的损害与被告单位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王先海对公路分局的起诉。
一中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维护管理。根据相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后,在公路上的,应由公路管理部门验收,昌平公路分局对于此案中的无盖井具有法定的验收义务。此外,公路管理部门亦负有指派专人对公路上的井盖进行巡查的法定义务;昌平公路分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还应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及时进行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王先海跌入的无盖污水井位于京昌高速公路沙河西侧辅路,该井所在公路属昌平辖区内公路,该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应由昌平公路分局负责。故昌平公路分局作为本案事件发生地点的公路管理人,负有对王先海的致伤负责赔偿的责任,而对于王先海对其他几家市政部门的起诉,法院认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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