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一例进城务工农民致残索赔案,经内乡县、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理终结,致害人被判令按务工地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农民工11万余元。据悉,这是全国法院系统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后,又解决了一例“同伤不同价”的问题。
张青云是内乡县灌涨镇杨洼村村民,自1993年4月到2005年,一直在该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务工。2005年10月15日,张在搭乘他人机动车上班时,被挂靠在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以下简称镇平分公司)的大货车追尾相撞受伤。经过医院80天的抢救治疗,张侥幸保住了性命。
2005年10月31日,张起诉大货车车主门云阁、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汴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26万元。
内乡县法院审理查明,门云阁所有的大货车虽然挂靠在镇平分公司,但没有向该公司交纳管理费,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门云阁应承担80%的赔偿义务。财险公司辩称,该大货车投保的是商业保险,而非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人责任强制险,故不能向张支付保险金。但是,该辩称违背了保监会“(2005)39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应依强制险处理,故对此辩称不予采纳。同时,张青云因是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按户口所在地2005年度农民人均收入2870.58元计算,残疾金应为2870.58元×20年×40%=22964.64元。该院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门云阁赔偿张青云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4469元;财险公司在门云阁投保的20万元范围内支付门云阁赔偿部分;张青云的第二次手术费可另行起诉,同时驳回张青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财险公司、张青云均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时工”、“正式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根据国家劳动部有关通知,上述区分已不存在。张青云虽系农村户口,但进城务工后,一直在城镇生活,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据此,二审法院变更判令门云阁赔偿张青云各项损失的80%计114572.26元,同时维持一审法院的其他各项判决。
本案终审法槌落定,首开“同伤同价”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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