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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适当干预(5)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本案中保密合同及保证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显失公平,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告自然可以行使撤销权。

    [思考]

    资本主义初期,经济上奉行自由放任主义,法律上则将私法自治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目地在于破除封建主义对财产和人身的极端垄断,以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自由发展和符合以人为本思想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完善。私法自治体现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契约自由原则,个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并受其选择的约束,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对于个人的意思选择均必须予以尊重,国家不得主动介入私法关系。契约自由是近代民法的核心思想,绝对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几乎不加限制。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随着新的社会和法律现象的出现尤其是垄断的大量存在,使个体当事人失去了是否订立合同、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和方式的自由的情况比比皆是。在此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对契约自由逐渐加以限制,公权力开始介入私权利的领域,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追求实质的自由和公平。

    与此同时,各国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理解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契约自由原则创立在自由放任主义学说和当事人平等的假设之上,但忽略了对于事实的不平等的考虑。基于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各国现代民法均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表现在:一是对订立合同自由的限制。法律规定,某些行业如医疗、教育等在其行业范围内有承诺缔约的法定义务,不得拒绝对方当事人的要约;二是对选择对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如英美的反种族歧视法均规定,资方不得以求职者的种族等个体差异而拒绝雇佣;三是对决定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如串通侵害第三人权利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不得订立价格同盟式的垄断合同;四是对决定合同方式自由的限制。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经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或登记。这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再是国家予以保护的唯一依据,如大陆法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等,均以合同法的明文规定或法官以实质公平的心证对合同的效力等方面进行调整,即公权力对当事人缔约的私权利的介入。

    契约自由原则的受限体现了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法律思想。义务的设定不仅仅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的责任也不仅仅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为了平衡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利益冲突,法律可以强加给个体特定的义务,或者限制甚至剥夺某种权利。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确立了保护公共秩序、诚实信用、情势变更、无过错责任等新的民事原则。合同法等债法不再是消极执行当事人合意选择结果的工具,而是积极引导、调整甚至干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手段。如果当事人利用契约自由原则追求实质不公平的结果,法律将视之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拒绝使其设想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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