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工资欠条附加支付条件显失公平,应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此意见首先肯定所附加条件有效成立,因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该附加条件严重损害劳动者吴朋德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
首先,吴朋德当场收下欠条,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其后又持欠条要款,可推断出其完全知悉并同意欠条的内容。其次,该工资欠条是由债务人白丁齐出具,所附条件也是白丁齐一方书写,欠条上虽然上写“双方约定”,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曾与吴朋德进行过协商。再次,从当时出具欠条的情景来看,吴朋德因急于回家,作为用人单位一方的白丁齐出具的是工资白条,而兑现的条件则是吴朋德3月1日前继续回到其处工作。白丁齐对本应支付的工资款附加了免除支付的条件,该条件严重损害劳动者吴朋德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可申请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审理结果]
双方所争议的问题事实清楚,对欠条本身及其内容争议不大,但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吴朋德坚持索要工资款,并未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或撤消该所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白丁齐以欠条上所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成立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工资款。法院基于认定的事实,对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即由白丁齐支付吴朋德工资款25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解除。
[评析]
本案中,主要存在上述三种处理意见,而争议的焦点则在于工资欠条所附免除条件是否有效的问题。正确法律适用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从分析双方法律关系入手,笔者认为第三种更具有合理性,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一、欠条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欠条为私营企业主白丁齐单方出具,虽没有证据表明所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经过双方协商,但至少欠条中所涉及内容是清楚吴朋德是知悉的,当场并未提出异议。其后,吴朋德持欠条索款,在诉讼中对欠条的内容也没有提出异议,这足以认定上述事实。问题在于,事后吴朋德对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反悔,要求支付全部所欠工资。双方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涉己债权债务所作出的约定或处分,并无意思表示瑕疵,应真实有效。
其二、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有效并成就。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既然双方对所附加的条件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吴朋德未能按照条件约定于2005年3月1日前返回白丁齐处工作,则所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应生效并成就。但是吴朋德索要工资款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他依然有权请求支付;而白丁齐则可以所附加的免除条件成就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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