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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依法安排职工加班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案情简介]

    申诉方:谢某某,女,31岁,某市化工厂工人

    被诉方:某市化工厂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厂长

    谢某某是某市化工厂正式职工,1991年9月由于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需要抢修。于是车间全体停产抢修,所有的职工都需加班。谢某某提出家住太远,小孩需要照顾,故不能加班。同时,谢某某认为,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所以不愿加班不领加班费是可以的。化工厂则指出,由于谢某某的岗位职责与抢修有关,故不参加加班将影响整个抢修,最终谢某某坚持未加班。经研究厂方给予扣发谢半年奖金、并给予警告处分的处罚。谢某某对此不服,经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谢某某向市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请求予以公正裁决。

    经查谢某某在厂表现较差,一贯不服从领导,与车间主任关系紧张,后者多次要求厂里将谢某某调离本车间,由于谢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故一直未调整。1991年8月由于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了生产,急需抢修,于是要求全车间职工加班。谢某某对此不以为然,提出她的家远,家中小孩必须由她照顾。另外谢提出国家有关规定,加班需征得本人同意。但事实上,谢某某家距厂仅有骑自行车25分钟的路程,且小孩已满13岁,所以谢的理由并不充分。而谢所提的加班加点必须征得职工同意没有法律依据。当时厂方对谢进行了解释和劝说,谢置之不理,第二天谢交上一张假条休病假三天。工厂无奈便未安排谢加班。由于谢的缺席使抢修受到了一定影响。经研究决定鉴于谢某某拒不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为严肃劳动纪律,给予谢某某以警告处分并扣发其半年的奖金。对此,谢某某不服,要求厂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但未能成功,谢只得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公正裁决。

    [处理结果]

    市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后作出如下裁决:

    1、谢某某在企业紧急抢修的情况下拒不参加是错误的,对谢某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厂方对谢的处理决定。

    2、仲裁费50元由谢某某承担。

    谢某某对此裁决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审理,维持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

    [案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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