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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承担全部医疗费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申诉人:小勇,男,15岁。

    被诉人:某电镀厂

    案情:

    1996年9月,年仅15周岁的小勇与电镀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小勇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身受重伤,双目失明,厂方只答应负担50%的医疗费,并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小勇的母 亲万般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1996年9月小勇到电镀厂工作,签合同时年仅15岁。一天,小勇在工作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带防护面罩,致使脸部被电镀溶液烧伤,双目失明。厂方以小勇自己过错致伤为由,只负担50%的医疗费,其余50%要求小勇自负,同时,决定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意见: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电镀厂雇佣年仅15岁的小勇,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小勇在工作时致伤,电镀厂应当承担全部医疗费。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最后作出裁决:

    1.确认电镀厂与小勇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电镀厂支付小勇全部医疗费;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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