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村民王某欲翻建房屋,遂雇佣同村的李某、张某,约定王某每人每天支付20元的报酬。一日,李某在往屋顶运砖时,不料绳索断裂,一块砖头正好砸在坐在地上休息的张某脚上,造成脚趾骨折,花去医疗费一千余元。张某要求王某赔偿,遭拒绝。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处理意见]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损失应由王某赔偿。张某是王某的雇工,张某在完成雇主所指派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在完成工作中受伤,理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张某和王某分担损失。张某坐在地上休息,没有任何过错。王某对绳索的断裂是无法预见的,也没有过错。但张某的损害是在为王某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造成的,王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张某一定的补偿。
笔者认为第一种的意见是正确的。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其焦点是该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问题。
(一)关于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作者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其原因在于:
1、雇主承担无过错原则是现代民法之通例。
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
3、我国劳动法国家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员在
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到伤害,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4、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
(二)雇员受伤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1、受害人须为雇员。雇员必须是为雇主所选任的并在其监督下为之服务的人。
2、须雇员遭受损害。雇员损害有两种情形:一是工伤事故。二是职业病。
3、雇员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4、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张某的损害应由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王某是雇主,张某是雇员;其次,张某的损害发生在为王某完成工作过程中。张某虽然是在工作暂时停顿时受伤,但这种损害一是发生在工作地点;二是属于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三是雇主没有免责事由。在本案中,张某的损害并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张某自己故意造成的,所以雇主王某不存在免责事由,自应承担责任。这里也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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